烈士評定(批準)檔案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28日
第一條 為規范烈士評定(批準)檔案管理,弘揚烈士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烈士褒揚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評定(批準)檔案是指在評定(批準)烈士工作中形成的,以烈士個人為單位整理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和形式的歷史記錄。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是國家專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民生檔案范疇。
第三條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工作由評定(批準)烈士的政府的相關部門或者軍隊政治機關負責,并在業務上接受上級烈士評定(批準)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評定的烈士,其檔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集中管理。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評定的烈士,其檔案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集中管理。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批準的烈士,其檔案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集中管理。
第四條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應當內容完整、管理規范、使用方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拒絕歸檔或者擅自銷毀。
第五條 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評定的烈士,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烈士評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烈士犧牲情節的描述和證明材料;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的材料;
(五)縣級、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評定烈士的報告;
(六)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審查意見等材料;
(七)省級人民政府評定烈士的批復或者有關文件;
(八)烈士通知書存根;
(九)烈士評定備案報告;
(十)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六條 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評定的烈士,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烈士評定申請書(有關部門提出的評定報告);
(二)烈士犧牲情節的描述和證明材料;
(三)國務院民政部門的審查材料;
(四)國務院民政部門評定烈士的文件;
(五)烈士通知書存根;
(六)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七條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批準的烈士,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烈士批準申請書;
(二)烈士犧牲情節的描述和證明材料;
(三)軍隊有關部門的審查材料;
(四)軍隊有關部門批準烈士的文件;
(五)烈士通知書存根;
(六)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八條 烈士評定(批準)材料的歸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排列有序;裝訂結實、整齊;備考表填寫真實、清楚;歸檔文件目錄或者卷內文件目錄明晰、準確;
(二)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有視頻圖像、照片或者復印件的,應當圖文清晰;
(三)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及時整理歸檔;
(四)在烈士評定(批準)工作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和管理規范》(GB/T 18894)要求進行整理歸檔,重要的電子文件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文件一并歸檔。
第九條 烈士評定(批準)歸檔材料的整理原則和方法:
(一)以烈士個人為單位,一人一卷。
(二)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順序排列卷內材料。
(三)卷與卷之間按照形成時間順序排列。形成時間順序以烈士評定(批準)時間為準。
(四)在每卷檔案內首頁上端的空白處(或者檔案封套和檔案袋的封面)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卷號等項目(式樣見附件1)。
(五)按卷號的順序,為每一卷烈士評定(批準)檔案編制歸檔文件目錄,置于卷內首頁之前。歸檔文件目錄設置序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備注等項目(式樣見附件2)。
(六)每卷檔案及其歸檔文件目錄應當以無酸紙封套或者檔案袋等有利于長期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七)按照卷號的順序將每卷檔案依次裝入檔案盒并填寫檔案盒封面、盒脊和備考表的項目。檔案盒封面應當標明檔案集中管理部門的單位名稱和烈士評定(批準)檔案名稱(式樣見附件3)。檔案盒盒脊設置全宗號、年度、起止卷號和盒號等項目(式樣見附件4)。備考表置于盒內,說明本盒文件的情況,并填寫整理人、檢查人和歸檔日期(式樣見附件5)。
(八)每年形成的烈士評定(批準)檔案必須編制目錄。目錄設置卷號、姓名、烈士通知書號、備注等項目(式樣見附件6)。
(九)每年的檔案目錄加封面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編制目錄號。檔案目錄封面設置全宗號、機構名稱、目錄號、年度、編制機關、編制日期等項目(式樣見附件7)。
(十)歸檔章、檔案盒封面、檔案盒盒脊式樣的規格參考《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規定的相關式樣的規格,歸檔文件目錄、備考表、烈士評定(批準)檔案目錄、烈士評定(批準)檔案目錄封面用紙幅面尺寸采用國際標準A4型(長×寬為297mm×210mm)。
第十條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十一條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應當存放在檔案庫房進行管理,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庫房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高溫、防潮、防光、防塵、防鼠、防蟲、防磁等安全措施,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內適宜的溫濕度,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公安、軍隊中與烈士褒揚工作相關的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烈士評定(批準)檔案。
其他有關單位、組織經烈士評定(批準)檔案集中管理單位的烈士褒揚部門和檔案保管機構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利用指定的檔案。
烈士家屬經烈士評定(批準)檔案集中管理單位的烈士褒揚部門和檔案保管機構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閱覽、摘錄烈士本人的檔案。
利用烈士評定(批準)檔案,嚴禁損毀、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等行為。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烈士評定(批準)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管利用。
第十四條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應當使用信息化等現代化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烈士評定(批準)檔案在烈士評定(批準)部門保存一定期限后,應當向相關的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或者軍隊各大單位檔案館移交。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烈士批準的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國家檔案局、公安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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