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府通字〔2018〕37號
各有關單位,各社區:
經鎮領導班子聯席工作會議審核同意,現將《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鎮土地儲備中心反映。
塘廈鎮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統籌原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優質大項目招引工作,實現鎮與社區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土地與“三舊”改造“工改工”項目用地應按照“統籌規劃,統籌開發,統籌招商,收益共享”的原則,由鎮政府統籌協調招商。在確保城鎮長遠發展的同時,土地收益由鎮政府與社區共享,實現多方共贏。
第三條 本辦法原則上針對沒有權屬爭議、未開發利用的社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以及“三舊”改造“工改工”項目用地。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2019年7月1日前與鎮政府簽訂土地統籌意向書,統籌用途為產業用地且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的連片社區集體土地。
第五條 2018年1月1日起未掛牌出讓,規劃為產業用地且落實為市級及以上重大產業項目的未開發的國有土地。
第六條 2018年1月1日起,未掛牌出讓,規劃為商業、住宅用地的未開發的國有土地。
第七條 經市、鎮政府批準,社區自有廠房物業“工改工”項目用地(自有土地占比達到70%及以上)或鎮與社區合作改造的“工改工”項目用地,以及已納入市重大產業項目且面積達到75畝及以上的連片改造的“工改工”項目用地。
第三章 統籌收益分配方式
第八條 連片社區集體土地統籌
社區同意將連片集體土地交由鎮政府統籌,并簽訂土地統籌意向書。交由鎮政府統籌的土地,由鎮政府優先辦理規劃調整等用地手續。在統籌后征地手續審批前,土地仍可由社區按原規劃用途繼續依法使用或出租,但必須嚴格管理,原則上只能短期出租且須報鎮政府審批。土地開發出讓后,按照土地規劃用途實施收益分配。
第九條 產業用地收益分配
社區將集體土地交由鎮政府統籌,規劃為產業用地出讓的,項目落地后,鎮政府將項目稅收按比例計算財政獎勵給原土地所在的社區集體。財政獎勵標準為:產業用地所在范圍內的企業每年所繳納稅收額鎮級分成部分的20%。如果當年的財政獎勵按月平均計算不能達到1元/平方米的,由鎮財政進行補足(包括企業經營不善、結業或倒閉期間)。財政獎勵自企業開始經營產生第一筆稅收收入的月份起計,按年度支付。項目為增資擴產項目的,能獨立核算的按一個項目計算,不能獨立核算的按 “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原實際用地面積+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核算。
鎮政府不參與產業用地出讓凈收益的分成(僅限于未開發建設的新統籌的土地),土地掛牌出讓后,土地出讓金扣除有關稅費和開發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后的凈收益,全額返還給原土地所在的社區集體。
第十條 商業、住宅用地收益分配
社區將集體土地交由鎮政府統籌,規劃為商業、住宅用地的,土地掛牌出讓后,土地出讓金扣除有關稅費和開發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后的凈收益的20%返還給原土地所在的社區集體。
第十一條 “三舊”改造“工改工”項目用地收益分配
改造項目建成投產后,社區可獲得鎮財政獎勵。財政獎勵標準為改造項目內的企業每年所繳納的稅收額鎮級分成部分的增長額(對比項目取得“三舊”改造批復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稅收額鎮級分成部分)的30%。財政獎勵從改造項目竣工驗收的第一個會計年度起計算,按年度支付。稅收額鎮級分成部分的增長額為零或為負的,不作財政獎勵。
第四章 實施方法
第十二條 社區連片集體土地統籌,社區同意將集體土地交由鎮政府統籌的,需依法經社區集體召開社區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與鎮政府簽訂土地統籌意向書。
第十三條 鎮政府已統籌的土地,在省、市下達用地指標辦理征地手續時,相關社區、小組集體必須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社區統籌土地收益(即土地統籌財政獎勵及土地出讓收益分成)納入預算管理,按《塘廈鎮財政支出審批撥付管理辦法》有關程序辦理。社區集體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關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社區統籌土地收益撥付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收益權。
第十五條 鎮各相關部門按照鎮政府批復,具體實施土地開發出讓、項目建設落地與土地收益核算撥付工作。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土地統籌、開發出讓及社區土地收益預算編制工作;國土、規劃部門負責用地手續的辦理;“三舊”辦負責“三舊”改造手續的辦理;招商辦負責招引優質大項目,并跟蹤項目建設落地;經信局、商務局、科技創新辦負責對企業項目進行認定、備案;稅務部門負責核實提供企業的納稅資料;財政分局負責土地收益核算及撥付工作。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 交由鎮政府統籌的集體土地的征地款補償標準按不低于土地統籌時最新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地塊跨社區的,按原屬各自社區的土地面積比例確定各社區的財政獎勵分配。
第十八條 社區對土地統籌界定不清晰的,由社區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鎮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上述產業用地變更為非產業用地的,相應的產業用地統籌獎勵中止,具體補償根據用地性質由鎮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稅收額”指企業經營產生主體稅種(即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以入庫期為準,不包含一次性的稅源(如房產及土地買賣產生的稅收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塘廈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條款與我鎮政府原來制定實施的相關政策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