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2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戶?,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塘廈美萍蔬菜店銷售的“生姜”
?。ㄒ唬┹甘刑翉B美萍蔬菜店銷售的“生姜”,經抽樣檢測,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甘刑翉B美萍蔬菜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莞市塘廈美萍蔬菜店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及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020813169號)。
?。ㄈ┰蚺挪榍闆r。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認為上述“生姜”檢驗不合格的成因是種植環節導致的。
二、東莞市塘廈旭生海鮮檔銷售的“花甲”
?。ㄒ唬〇|莞市塘廈旭生海鮮檔銷售的“花甲”,經抽樣檢測,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莞市塘廈旭生海鮮檔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塘廈旭生海鮮檔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和未按規定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020912198號)。
?。ㄈ┰蚺挪榍闆r。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認為上述“花甲”檢驗不合格的成因是養殖環節導致的,并非其造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