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塘廈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的通知 塘府〔2023〕38號
一、制定緣由
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五次修訂,我鎮先后于2004年制定《塘廈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塘府〔2004〕44號)、2008年制定《塘廈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塘府〔2008〕16號)、2013年修訂《塘廈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塘府〔2013〕14號)、2018年修訂《塘廈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塘府通字〔2018〕6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F行的《實施細則》于2018年11月20日起實行。
本次《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基于三方面的需要:一是《塘廈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涉及面最廣、引用最多的規范性文件,現行《實施細則》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到期需要修訂;二是2023年5月4日,市修訂了《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修訂重點包含加強黨建引領、提高決策效率、推動多元發展、規范基層治理、夯實財務基礎、促進共同富裕等六個方面;三是根據《關于做好<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貫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須及時對資產管理政策文件進行梳理,加快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二、總體框架
《實施細則》分為十三章,共八十九條規定,內容分別為:總則、管理機構、財會人員、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審查、合同管理、資產和負債管理、土地款管理、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責任追究、附則。
三、政策依據
修訂《實施細則》的依據包括:《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和《塘廈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塘府通字〔2018〕61號)。
四、對幾個問題的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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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條增加“四議兩公開”內容,將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定義為實行“四議兩公開”的重大事項。增加內容為“由股東大會表決的重大事項一般實行‘四議兩公開’制度,決策事項按照黨組織提議、黨組織和理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股東大會決議四個程序依次開展,并將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沒有設立黨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實際調整相關程序”。在第十二條增加對理事長不履職的應對措施?!袄硎麻L不履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時由當地黨組織協調處理或由社區黨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決定”。在第十六條增加理事長不按時組織召集會議,由當地黨組織書記召集。在第三十四條明確集體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結合2022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社開支審批工作的通知》,集體經濟組織組財村管協議內容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權限,明確財務開支簽批程序。其中關于經聯社開支審批,按“三會”權限表決后,由理事長簽批。關于經濟社開支審批,除3000元以下由經濟社理事長審批,其余經民主決策程序后,先由經濟社長審批,再由經聯社理事長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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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十一條調整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決策權限劃分。關于第九條股東大會表決事項,結合市修訂辦法,以及目前在“三舊”改造推進工作中表決事項,新增“土地征收和收儲的集體收益分配、農民公寓建設與配售等方案?!标P于第十一條股東代表會議表決事項,新增“年度收益分配、下屬單位設立和注銷”,明確土地所有權變更、壞賬核銷等。按照市工作指引,土地所有權變更、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面積、借入款項、借出款項、壞賬核銷、資產發包、出租等交易項目可由鎮在征求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結合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細則有關小額資產交易,將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面積由原1畝以上調整為2畝以上。結合工業用地辦規劃條件不應小于3000平方米規定,設定3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所有權變更為股東代表會議表決事項。在第十二條中提高理事會關于日常開支額度表決權限,將原審批20萬元以下日常開支調整為審批30萬元以下日常開支。在第十四條豐富了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在原先股東大會表決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組投票兩種形式,增加親自投票或書面委托投票、現場投票、限時投票等方式。在第三十六條明確將重大事項審查劃分為合規性審查、程序性審查兩類,并對突發性、應急性、“一事一議”等特殊事項審查提出指引。對合規性審查,先審查后民主表決;對程序性審查,先民主表決后審查;對于突發性、應急性的重大事項,鎮可優化審查流程。增加“股權配置方案、股東分紅、土地款分配使用、下屬單位的設立和注銷、銀行賬戶的設立、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大額資產的發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項”等合規性審查事項,增加“建設工程招投標、大額壞賬核銷”等程序性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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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九、五十三條調整對資產負債率的管控要求,支持村組適度舉債發展。刪除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中“資產負債率低于50%”的條件;將資產負債率控制50%以內由“應該”調整為“一般”。在第四十九條明確新購建的權證齊備的不動產折舊率從原來的5%調整為2.5%,支持集體增持物業。在第五十九條優化土地款轉存定期、購買金融理財產品的表決和審查程序,在期滿前完成民主表決和審查流程,資金可直接續存或續投,支持村組投資型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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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四、六十三條,明確股東、股東代表、戶代表、農村干部、監事會等人員領取誤工補貼問題。結合《關于規范塘廈鎮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費等公務支出的工作指引》(塘農〔2020〕188號),在第十四條增加“股東、股東代表和戶代表參加相關會議,可按上級有關規定領取補助,或按當地情況領取誤工補貼。社區干部、在本社區工作的財政供養人員、社區聘請的工作人員參加民主決策相關會議的,不得領取誤工補貼?!痹诹龡l增加“社區干部兼任同級監事會成員的,不得領取誤工補貼?!?strong>在第十六條增加了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退出機制,明確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在第十七、十九條,明確推行“組財村管”和村級財務室規范化建設,壓實村級資產財務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第十七條增加經濟社的資產和財務,一般應以“組財村管”方式管理,由經聯社對其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開支審批、集體經濟組織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實施監督指導;在第十九條增加財會人員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由委派會計擔任財務室負責人,對其他財務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績效評價。在第十八條增加可按規定制作使用電子公章,加快推動集體城市更新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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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十一條增加合同違約金管理,執行合同付款方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責任條款,違約金減免應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在四十二條新增資產數字化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開展清產核資,加強土地、物業、債權等資產數字化管理;在四十三條增加規范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明確開設專門賬戶用于支農資金收支并按規定用途使用。在四十五條增加債權管理,形成壞賬應及時核銷,另冊登記,繼續追討。在第五十條增加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管理。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建設工程管理的新規定,明確農村集體建設工程管理要求。新增“鎮應建立或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建立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規范工程預算編制、招標分級、招標方式、招標調整處理、工程變更處理、民主決策和監督程序等事項”的表述。在第八十六條,明確下屬單位分類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單位,屬出租(發包)和公共服務類的參照《實施細則》管理;屬實業投資類的參照本辦法管理,或明晰監管權責后,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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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九條明確分紅形式、調整分紅基數的情形,提升股東分紅的條件從4個精減為2個。股東分紅應以貨幣資金或物資形式發放;股東分紅基數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審查通過,可適度調整分紅基數;刪除“資產負債率低于50%、不屬于市次發達村”2個限制條件。增加預分紅內容“集體經濟組織對股東發放的預分紅總額,不應超過上年度分紅總額的70%?!?strong>在第三十條增加土地使用補償款管理要求,“集體經濟組織發放土地使用補償款,應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合同協議為依據。增加發放土地使用補償款,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鎮審查?!?strong>在第五十七條增加納入土地款專戶管理范圍,“土地收儲歸集體所有的基礎補償和增值共享分成”,提高股東對集體經營收益和土地流轉收益的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