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6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石排財匯農副產品店銷售的山藥(白玉)產品
東莞市石排財匯農副產品店銷售的山藥(白玉)產品(購進日期:2024-5-17),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一、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二、該店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店屬初次違法,能夠積極配合調查,發出通知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亦未發現其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該店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該店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陸拾元(¥160);三、對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壹佰陸拾元(¥2160)?!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910B04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到涉案產品中,不合格應該是種植環節引起。以后會認真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