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巨巢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霧化器生產經營活動,具體模式為:通過第三方采購霧化器配件,進行組裝、包裝,將成品對外銷售。當事人經營的霧化器外觀標簽文字內容包含“MY-520A protable ultrasonicnebulizer CE FCC”。舉報人深圳市益萬家家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開始生產經營霧化器,外觀顯示內容為“MY-520A protable ultrasonicnebulizer CE FCC”,其中“CE”、“FCC”為證書類型,“MY-520A”為產品編號;舉報人生產的霧化器累計銷量為76825個,累計銷售金額為2668443.7元。當事人經營的霧化器與舉報人提供的霧化器高度一致:一、霧化器機身貼紙及外包裝盒都突出位置標注“CE”、“FCC”、“MY-520A”;二、包裝盒型號、顏色搭配、款式設計、內部配件、說明書、包裝用材料高度一致;三、包裝盒6個面的版面設計、文字內容高度一致;四、霧化器主體結構高度一致。當事人生產經營霧化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由于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無法查清違法經營額,本案按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于2021年12月21日被石排市場監管分局查獲。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三)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擬處罰如下: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二、沒收當事人的涉案產品:霧化器成品貳佰壹拾個、霧化器半成品壹佰伍拾個、霧化器說明書叁仟陸佰捌拾份、霧化器標簽貼紙壹仟張、霧化器外包裝盒叁佰個;三、對當事人不正當競爭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劉浩平、張皓
聯系電話: 0769-81702012
聯系地址:東莞市石排鎮公園南路102號
附件: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市監罰聽告〔2024〕320222A01號).pdf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