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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23-02-06 14:39
  • 來源: 東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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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東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工作水平,增強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政府專職消防員愛崗敬業、獻身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健全職業保障工作規劃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及時解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扎實做好各項保障工作,落實情況將納入年度消防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統一管理,在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園區管理委員會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以及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保障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費保障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實行分級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地應當根據消防職業高危險性的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員高危補貼制度;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標準發放執勤補貼、現場救援補貼。

  第七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用于履行職能所需的經費足額給予保障。

  第八條 針對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應當加大對欠發達鎮街的轉移支付力度,增強鎮街(園區)對于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長效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章  職業榮譽

  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府專職消防員榮譽,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集體、個人)納入地方政府和群團組織表彰體系,如“三八紅旗手”“‘五一’勞動獎”“青年文明號”“優秀共產黨(團)員”等表彰項目。

  第十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春節和“119”消防日等重大節日以及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執行重大任務后應當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在職政府專職消防員受到消防救援支隊級以上單位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基層單位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送喜報和走訪慰問,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傷亡撫恤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屬地職工工傷保險,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被評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烈士褒揚金。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犧牲評定工作由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實施。

  第十四條 從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退出,經認定為工傷的1級至4級殘疾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評定達生活護理等級的,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其生活護理費或輔助器具費等相關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參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第六章  分流轉崗和社會優待

  第十五條 經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審批同意,對于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大隊政府專職消防員(除消防文員外),原則上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安排分流轉崗,每年轉崗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專職隊總人數的3﹪:

  1.在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中工作滿15年(含)以上(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后參加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工作的,其工作經歷計入工作年限);

  2.年滿40周歲;

  3.因公負傷或三甲及以上醫院診斷患有職業病等原因無法在一線執勤崗位工作;

  4.在職時工作表現良好,且無違法違紀犯罪記錄;

  在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工作滿15年(含)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專職隊員,退出專職消防隊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領取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性質,制作工作證下發給全市政府專職消防員,離職退出時需上繳工作證件。

  第十七條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消防員或政府專職消防文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設立消防救援人員優先窗口,并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字樣標識的車站、碼頭、銀行、醫療機構、行政辦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務部門,政府專職消防員憑“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優先優惠服務。

 ?。ㄒ唬┰诼氄畬B毾绬T,在本市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優先就診。

 ?。ǘ┰诼氄畬B毾绬T,憑有效證件乘坐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乘車(船)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政府專職消防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享受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鎮(街道、園區)內公共汽車、跨鎮(街道、園區)班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ㄈ┰诼氄畬B毾绬T,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時,享受本市對消防救援人員的同等優待。

  第十九條 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憑政府專職消防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消防救援人員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入學等優待政策。

 ?。ㄒ唬﹪覚C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ǘ┦泻透麈側嗣裾ń值擂k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殘疾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對因前款規定的事項產生勞動糾紛的,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單位依法為其受理實施司法救助。

第七章  醫療保障

  第二十一條 患急危重癥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市和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應與當地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立急危重癥政府專職消防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和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衛生健康部門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并與各級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定點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政府專職消防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后結算”原則進行。定點醫院建立政府專職消防員看病就醫“綠色通道”,憑有效證件或單位證明,享受掛號、繳費、就診、檢查、住院等優先服務。

第八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為改善當地政府專職消防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政府專職消防員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四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予以優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切實解決政府專職消防員住房問題。

第九章  人員落戶

  第二十五條 符合《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等政策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可申請辦理入戶。

第十章  子女教育

  第二十六條 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以下簡稱英雄模范)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

 ?。ㄒ唬┝沂孔优畧罂计胀ǜ呒壷袑W的,按照當地當年各類普通高級中學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30分以上錄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政府專職消防員子女降低20分以上錄取。

 ?。ǘ┝沂?、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政府專職消防員子女和在職政府專職消防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優先進入公辦幼兒園就讀。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政府專職消防員子女和在職政府專職消防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小學和初中就讀。

  市消防救援支隊每年3月份匯總全市需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子女名單報市教育局備案,并報各鎮(街道)教育部門予以協調解決。

 ?。ㄈ┱畬B毾绬T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和政府專職消防員意愿,安排到市優質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第十一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各鎮街(園區)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定類標準,應參照市級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定資分類方法(市政府第三類普通聘員),另發放不低于市級900元的高危補貼標準,并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社會保險、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直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高校合作,采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當地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三章  科技和人才

  第三十一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申報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對取得專利的消防科研產品和消防信息平臺等項目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內容與國家和省后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政策為準。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7日(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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