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2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企業和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排建能食品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
東莞市石排建能食品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購進日期:2023-5-24),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店屬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亦未發現其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對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情形。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店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免予處罰?!恫挥栊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320901B03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6-芐基腺嘌呤物質到該批次產品中,采購時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合格可能是生產環節引起的;以后會繼續合法經營。
二、東莞市期鄉圓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蔥產品
東莞市期鄉圓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蔥產品(購進日期:2023-5-29),甲基異柳磷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公司銷售檢出國家禁用農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公司屬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亦未發現其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對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情形。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公司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公司銷售檢出國家禁用農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免予處罰?!恫挥栊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320831B02號)。
該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甲基異柳磷物質到該批次產品中,采購時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合格可能是生產環節引起的;以后會繼續合法經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