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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 年 3203號)
  • 2023-07-27 09:1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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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8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豐店銷售的芋頭產品

  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豐店銷售的芋頭產品(購進日期:2023-3-11、2023-3-15),鉛(以 Pb 計)、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1、該公司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2、該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實施召回,及時進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間未收到關于食用了涉案不合格芋頭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且涉案產品貨值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及《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給予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拾捌元肆角壹分(¥98.41);三、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零玖拾捌元肆角壹分(¥2098.41)?!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320710B01號)。

  該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鉛、鎘物質到該批次產品中,此次出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芋頭,主要是未保存涉案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完全落實好進貨查驗制度,以后會落實好并合法經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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