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4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排寧浩百貨商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
東莞市石排寧浩百貨商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購進日期:2024-7-6),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一、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二、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低,且采購的涉案黃豆芽均用于抽檢,截至調查終結亦未發現其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元叁角(¥10.3);三、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零壹拾元叁角(¥2010.3)?!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1024B01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質到涉案黃豆芽中,不合格應是種植環節水質引起的;以后會認真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