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排分局發布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排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202號),涉及我鎮4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排佳之豪百貨店銷售的生姜產品
東莞市石排佳之豪百貨店銷售的生姜產品(購進日期:2023-11-4),吡蟲啉、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一、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二、該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店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后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雖最終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給予該店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佰肆拾玖元肆角(¥449.4);三、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肆佰肆拾玖元肆角(¥2449.4)?!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222B01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吡蟲啉、噻蟲胺、噻蟲嗪到生姜中,不合格可能是種植環節菜農引起。以后會落實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二、東莞市石排榮勝百貨商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
東莞市石排榮勝百貨商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購進日期:2023-11-14),鉛(以Pb計) 、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一、該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和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二、該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店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后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雖最終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給予該店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玖元貳角(¥19.2)。三、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四、對當事人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肆仟零壹拾玖元貳角(¥4019.2)?!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222B03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鉛和6-芐基腺嘌呤到涉案黃豆芽中,不合格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以后會落實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三、東莞市石排聯友百貨商店銷售的長豆角產品
東莞市石排聯友百貨商店銷售的長豆角產品(購進日期:2023-11-12),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一、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二、該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店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案發后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雖最終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給予該店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捌元肆角(¥48.4)。三、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零肆拾捌元肆角(¥2048.4)?!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229B01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水胺硫磷到長豆角中,其分析不合格可能是種植環節引起。以后會落實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四、東莞市石排鮮盈百貨商行銷售的黃豆芽產品
東莞市石排鮮盈百貨商行銷售的黃豆芽產品(購進日期:2023-12-3),鉛(以Pb計) 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一、該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二、該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店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低,案發后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雖最終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給予該店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圓玖角(¥20.9)。三、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圓(¥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零貳拾圓玖角(¥2020.9)?!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315B02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鉛到黃豆芽中,不合格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以后會落實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