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排分局發布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排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201號),涉及我鎮2家經營者和2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排芳廚美食店使用的筷子產品
東莞市石排芳廚美食店使用的筷子(消毒日期:2023-10-14),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和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給予該店一般行政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對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給予警告?!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321230B02號)。
該店分析涉案筷子由供應商清洗消毒密封包裝后提供,采購回來后存放在樓面陰涼通風處,需要時拿出拆封即可使用,不合格應該是供應商沒有洗消干凈。
二、東莞市石排軍佳百貨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
東莞市石排軍佳百貨店銷售的黃豆芽產品(購進日期:2023-11-5),鉛(以Pb計) 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期間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店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免予處罰?!恫挥栊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4〕320204B02號)。
該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鉛到黃豆芽中,不合格可能是原材料黃豆引起。以后會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三、東莞市期鄉圓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湖南椒產品
東莞市期鄉圓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湖南椒產品(購進日期:2023-11-4),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公司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案發后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雖最終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給予該公司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公司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捌拾捌元肆角(¥88.4)。二、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伍佰元(¥5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伍佰捌拾捌元肆角(¥588.4)?!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222B02號)。
該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噻蟲胺物質到湖南椒中,不合格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以后會落實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四、東莞市發到家項目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的仔姜產品
東莞市發到家項目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的仔姜產品(購進日期:2023-12-2),鉛(以Pb計) 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鎮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一、該公司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二、該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公司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低,案發后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雖最終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關于食用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該公司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拾捌圓伍角(¥98.5)。三、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圓(¥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零玖拾捌圓伍角(¥2098.5)。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20315B01號)。
該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質到該批次產品中,不合格應是供應商引起;以后會落實好進貨查驗義務,合法經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