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摸底排查掌握我鎮轄區有部分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終止食品經營后,未依法依程序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現特此匯總相關情況予以通報。
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食品經營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將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為此,我分局特別提醒相關單位盡快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附件:轄區摸底排查到已終止食品經營且尚未辦理注銷手續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單(第一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龍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關于石龍鎮轄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終止食品經營摸排情況的通報.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