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A01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4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龍欣記水產品店銷售的鱸魚(淡水魚)產品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石龍欣記水產品店銷售的鱸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2-10-13)產品,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石龍欣記水產品店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限量的鱸魚(淡水魚)及進貨時未查驗鱸魚(淡水魚)檢驗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發布不合格產品召回公告,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并提交了涉案鱸魚(淡水魚)的進貨單據、供應商資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履行索票索證的義務。另外我分局并未收到消費者在食用該店銷售的鱸魚(淡水魚)后身體出現不適的報告,該店銷售的涉案產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該店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011109B01號)。
?。ㄈ┰蚺挪榧捌髽I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其沒有往鱸魚(淡水魚)里加任何的物質,現在鱸魚(淡水魚)檢測出不合格,估計是鱸魚(淡水魚)的養殖環節或者是其他中間商的問題。且針對這個情況,該店今后將加強進貨把關力度,購進貨物前更加認真的檢查供應商的相關資料及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
?。ㄋ模┢渌枰f明的情況。我局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附件: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docx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