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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教育局 東莞市財政局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民辦學位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0-06-04 15:22:06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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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水平,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進一步加大力度解決我市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問題的復函》(東府辦復〔2017〕167 號)精神,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制定了《東莞市教育局東莞市財政局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民辦學位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教育局               東莞市財政局

2020年6月5日


東莞市教育局東莞市財政局非戶籍適齡

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民辦學位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更好地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我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31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的通知》(東府〔2020〕32號)以及《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進一步加大力度解決我市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問題的復函》(東府辦〔2017〕1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積分制入學民辦學位補貼(以下簡稱“學位補貼”)適用于通過積分制入學方式被錄取,但未能被安排至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的具體錄取辦法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31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的通知》(東府〔2020〕32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位補貼采用階梯式補貼辦法,按照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的積分高低以及市、園區、鎮(街)年度學位補貼規劃的學位數量,確定是否享受學位補貼和學位補貼檔次。

  第二章工作職責和分工

  第四條  學位補貼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學位補貼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并制定年度學位補貼實施方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并完善有關工作機制,努力提高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  市、園區、鎮(街)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位補貼工作。市教育局負責全市學位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年度學位補貼規劃,指導和督促園區、鎮(街)教育部門做好學位補貼工作,協調市財政部門做好學位補貼經費的撥付和檢查監督工作;園區、鎮(街)教育部門負責本園區、鎮(街)學位補貼工作具體實施,制定本園區、鎮(街)年度學位補貼實施方案,按時將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的實際入讀情況報市教育局和園區、鎮(街)財政部門,協調園區、鎮(街)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學位補貼經費。

  市、園區、鎮(街)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學位補貼經費的預算、撥付和使用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將市財政承擔部分的學位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下撥經費和檢查監督工作;園區、鎮(街)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落實園區、鎮(街)承擔部分經費,并將經費按時足額發放給學生,同時加強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有關民辦學校負責做好學位補貼政策宣傳、通知和組織、學位補貼經費發放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符合學位補貼資格學生的注冊入讀信息核對和確認工作。

  第三章學位補貼標準和經費分擔辦法

  第六條  學位補貼分兩個檔次,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按照市教育局當年積分制入學學位供給的規劃要求,按2:8的比例確定本園區、鎮(街)兩個檔次的學位補貼數量,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補貼標準:第一檔次學位補貼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學年5000元(含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和免費義務教育教科書補助),初中每生每學年6000元(含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和免費義務教育教科書補助);第二檔次學位補貼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學年3500元(含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和免費義務教育教科書補助),初中每生每學年4500元(含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和免費義務教育教科書補助)。

  第八條  經費分擔辦法:學位補貼所需經費,在扣除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和免費義務教育教科書補助后,其剩余部分由市、鎮財政共同分擔。其中,園區、鎮(街)學位補貼任務小學按市、鎮5:5比例分擔,初中按市、鎮9:1比例分擔;市屬學位補貼任務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學位補貼所需經費由市、鎮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解決。

  第四章學位補貼辦法和申領程序

  第九條  學位補貼辦法

 ?。ㄒ唬W校入讀問題。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需自行選擇積分制入學申請地范圍內標準化或以上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因個人原因需要選擇積分制入學申請地以外其他園區、鎮(街)民辦學?;蚴袑倜褶k學校入讀的,視為主動放棄學位補貼資格。

 ?。ǘW校繳費問題。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被民辦學校錄取后,按照“先交后補”的原則,先全額繳交民辦學校的學費及其它費用;待開學后,由市、鎮財政按照學位補貼標準將學位補貼發回給相應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其中,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自行選擇入讀的民辦學校的學費高于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其差額部分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統稱“父母”)自行承擔;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自行選擇的民辦學校的學費低于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其學位補貼經費按照該民辦學校的實際收費標準退回給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ㄈ┥龑W問題。取得小學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享受學位補貼至本學段結束;小學學段結束后升讀初中學校,需重新申請積分制入學,并重新確定是否符合初中學位補貼資格以及享受學位補貼的檔次。

 ?。ㄋ模┺D學問題

  1.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領取學位補貼后,下一學期需要轉學的,如轉學至積分制入學申請地范圍內其他民辦學校,可繼續享受學位補貼;如轉學至積分制入學申請地以外其他園區、鎮(街)民辦學?;蚴袑賹W校,視為主動放棄本園區、鎮(街)學位補貼資格,不再享受本園區、鎮(街)街民辦學位補貼。

  2.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選擇或轉學至申請地以外其他園區、鎮(街)民辦學校就讀后,又轉學回原積分制入學申請地就讀的,需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并按積分重新確定是否享受民辦學位補貼以及補貼檔次。

 ?。ㄎ澹┭a貼檔次調整問題

  1.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因個人原因需要轉學至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的,需重新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如被錄取至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其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享受民辦學位補貼;如申請不成功,不影響在原民辦學校就讀并領取學位補貼。

  2.取得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同一學段同一申請地范圍內的民辦學校就讀期間,不接受學位補貼檔次調整申請。

 ?。艏兏鼏栴}。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獲得學位補貼后戶籍遷入到東莞市,但仍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可享受學位補貼至本學年結束;從下一學年開始,不再享受學位補貼。該部分學生可向戶籍地教育部門提出轉學到公辦學校就讀的申請。

  第十條  申領程序

 ?。ㄒ唬霐祿?。開學前,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將本轄區符合民辦學位補貼資格的學生信息導入積分制入學系統。

 ?。ǘ┚W上申請。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市、園區、鎮(街)教育部門組織民辦學校通知獲得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自行登錄積分制入學系統,填寫學位補貼申領信息,在網上提交學位補貼申請。逾期不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學位補貼資格,后果自負。

 ?。ㄈ┵Y料核對。各民辦學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制入學系統,核對申請人在網上填報的信息無誤后,在系統上進行確認。

 ?。ㄋ模┬畔秃?。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制入學系統,復核本轄區學生申領學位補貼信息,復核無誤后,在系統上進行確認。

 ?。ㄎ澹┙涃M下撥。市教育局登錄積分制入學系統,整理和確認各園區、鎮(街)學位補貼信息后,將有關信息提交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教育局提交的信息后,根據學位補貼標準、經費分擔辦法以及符合資格的學生人數,在 20 個工作日內按程序核撥經費到各園區、鎮(街)財政分局。各園區、鎮(街)財政分局收到市財政局下撥的經費后,根據申領學位補貼的學生信息,分學期將市、鎮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的學位補貼經費在規定時間內全額發回給學生。具體發放方式由各園區、鎮(街)自行確定,建議園區、鎮(街)財政分局優先考慮采用銀行轉賬直接劃撥學位補貼款到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銀行賬戶的發放方式。

 ?。┐_認補貼。符合學位補貼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收到學位補貼款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積分制入學系統,確認領取學位補貼成功。申領學位補貼成功但逾期不確認的,將影響下一學期學位補貼申領。

 ?。ㄆ撸┎牧洗鏅n。學位補貼申領工作結束后,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要將學生申領學位補貼的信息和財政分局轉賬賬單(復印件)等有關材料進行整理并紙質存檔。

  第五章責任和監督

  第十一條  市、鎮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學位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對發放學位補貼的數量和學生實際入讀人數、學位補貼經費的撥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要堅決查處和糾正。市教育局和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各園區、鎮(街)學位補貼經費下撥進度、經費使用情況、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要對積極支持,并大力配合學位補貼工作的學校以及在學位補貼工作中認真負責的個人給予表揚;對工作開展不到位,不負責任,甚至騙取補助資金的學校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VJ-20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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