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現場檢查發現廣東金泉實驗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受托生產廣東金泉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樣器(備案號:粵深械備20220427),雙方已簽訂委托生產協議,但廣東金泉實驗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我局辦理受托生產備案。上述行為屬于生產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F將生產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單位和產品名稱公告如下: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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