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8月3日,廣東省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康旺塑膠制品廠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廠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磨邊設備不防爆)。該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東莞市康旺塑膠制品廠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在調查中還發現,東莞市康旺塑膠制品廠的廠房是從東莞市源華物業投資有限公司承租而來,東莞市源華物業投資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東莞市康旺塑膠制品廠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出租方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東莞市源華物業投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2.1萬元罰款;再者,經調查認定,該公司的總經理作為公司的主管人員,其對公司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5000元罰款。
案例二:
2023年8月16日,廣東省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宇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1.1萬元罰款;對該公司主要責任人當場罰款人民幣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