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2月6日),涉及我市6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沙田三生面館銷售的啤酒烤鴨
東莞市沙田三生面館銷售的啤酒烤鴨(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決定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伍拾伍元(¥55元);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佰元(¥5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伍佰伍拾伍元(¥55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50301010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啤酒烤鴨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啤酒烤鴨”不合格原因是啤酒烤鴨在制作完成后放置時間太久導致的。
二、東莞市沙田湘川面館銷售的涼拌木耳
東莞市沙田湘川面館銷售的涼拌木耳(加工日期:2023年10月18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玖拾陸元(¥96元);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佰元(¥5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伍佰玖拾陸元(¥596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51211056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涼拌木耳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涼拌木耳”不合格原因是“涼拌木耳”在加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
三、東莞市沙田隆記深井燒鵝店銷售的切雞例牌
東莞市沙田隆記深井燒鵝店銷售的切雞例牌(加工日期:2023年10月17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135元);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佰元(¥5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陸佰叁拾伍元(¥63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51211055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切雞例牌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切雞例牌”不合格原因是白切雞在加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
四、東莞市沙田新佰聯購物商場銷售的老姜
東莞市沙田新佰聯購物商場銷售的老姜(購進日期:2023年10月07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用農產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151214001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老姜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老姜”不合格原因是老姜在種植環節使用農藥不當造成的。
五、東莞市沙田葉記香油雞飯店銷售的化州白切鴨(例牌不配米飯)
東莞市沙田葉記香油雞飯店銷售的化州白切鴨(例牌不配米飯)(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4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肆拾貳元捌角(¥42.8元);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佰元(¥5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伍佰肆拾貳元捌角(¥542.8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50223007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化州白切鴨(例牌不配米飯)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化州白切鴨(例牌不配米飯)”不合格原因是白切鴨在加工完后放置時間過久導致的。
六、東莞市沙田新佰聯購物商場銷售的青豆角
東莞市沙田新佰聯購物商場銷售的青豆角(購進日期:2023年10月07日),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用農產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151214001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青豆角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青豆角”不合格原因是青豆角在種植環節使用農藥不當造成的。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