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2月6日),涉及我市6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沙田城記餐飲店銷售的美味燒鴨(米飯需要另點)
東莞市沙田城記餐飲店銷售的美味燒鴨(米飯需要另點)(購進日期:2023年11月16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索取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進貨單據,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151221001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美味燒鴨(米飯需要另點)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美味燒鴨(米飯需要另點)”不合格原因是制作加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
二、東莞市沙田德利菜檔銷售的芹菜
東莞市沙田德利菜檔銷售的芹菜(購進日期:2023年10月08日),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用農產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151121003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芹菜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芹菜”不合格原因是芹菜在種植環節使用農藥不當造成的。
三、東莞市沙田莞媽餐飲店銷售的招牌燒鴨半只
東莞市沙田莞媽餐飲店銷售的招牌燒鴨半只(購進日期:2023年11月14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索取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進貨單據,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151221002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招牌燒鴨半只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招牌燒鴨半只”不合格原因是供貨商在燒鴨的加工制作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
四、東莞市沙田好吃丫小吃店銷售的拌拌香貢菜
東莞市沙田好吃丫小吃店銷售的拌拌香貢菜(購進日期:2023年11月14日),大腸埃希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索取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進貨單據,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4〕150111001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拌拌香貢菜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拌拌香貢菜”不合格原因是“拌拌香貢菜”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
五、東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銷售的小豆芽
東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銷售的小豆芽(購進日期:2023年09月26日),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6-芐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玖元捌角(¥19.8元);二、對當事人銷售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零壹拾玖元捌角(¥1019.8元)。(《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51129047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小豆芽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小豆芽”不合格原因是在種植過程中為了促豆芽快速繁殖而使用了4-氯苯氧乙酸鈉、6-芐基腺嘌呤。
六、東莞市沙田盈閣燒臘店銷售的燒鴨(不含米飯)
東莞市沙田盈閣燒臘店銷售的燒鴨(不含米飯)(加工日期:2023年10月18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柒拾肆元(¥74元);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佰元(¥5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伍佰柒拾肆元(¥574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51211057 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燒鴨(不含米飯)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燒鴨(不含米飯)”不合格原因是“燒鴨(不含米飯)”在加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