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8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沙田偉記百貨店銷售的汕頭酸菜
東莞市沙田偉記百貨店銷售的汕頭酸菜(購進日期:2023-12-23),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索取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送貨單據和出廠報告,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4〕150401001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汕頭酸菜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汕頭酸菜”不合格原因是運輸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
二、東莞市沙田黃德高菜檔銷售的食莢豌豆
東莞市沙田黃德高菜檔銷售的食莢豌豆(購進日期:2023-12-28),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零捌元(¥108元);二、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佰元(¥3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肆佰零捌元(¥408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50412013號)
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批不合格食莢豌豆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食莢豌豆”不合格原因是供貨商為了保鮮使用農藥不當造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