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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44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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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6號),涉及企石鎮3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企石舒小臘蔬菜檔經營的生姜
東莞市企石舒小臘蔬菜檔經營的生姜(購進日期:2024-05-24),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54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404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9001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企石梁洋潮蔬菜檔經營的大姜
東莞市企石梁洋潮蔬菜檔經營的泥鰍(購進日期:2024-05-26),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160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51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3001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三、東莞市企石向陽菜檔經營的白蘿卜
東莞市企石向陽菜檔經營的白蘿卜(購進日期:2024-05-27),毒死蜱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15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366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2001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