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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41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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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5號),涉及企石鎮3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企石鄰家日用品店經營的老白干酒
東莞市企石鄰家日用品店經營的老白干酒(商標:衡木、規格:500ml/瓶、42%vol,生產日期:2021-07-06,生產企業:河北京虹門酒業有限公司),酒精度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但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態度良好,暫未發現造成嚴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負責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不罰〔2024〕310920001號)。
該店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常溫保存,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釀制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企石阿權魚檔經營的泥鰍(淡水)
東莞市企石阿權魚檔經營的泥鰍(淡水、購進日期:2024-05-24),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但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態度良好,暫未發現造成嚴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負責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不罰〔2024〕310730001)。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養殖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三、東莞市企石啟航蔬菜檔經營的小姜
東莞市企石啟航蔬菜檔經營的小姜(購進日期:2024-05-24),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80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43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9003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