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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5:33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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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3號),涉及企石鎮5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企石老譚蔬菜店經營的小黃姜
東莞市企石老譚蔬菜店經營的小黃姜(購進日期:2024-05-23),鉛(以Pb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減輕處罰。依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132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482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2003號)。
該店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店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企石洛單蔬菜檔經營的長豆角
東莞市企石洛單蔬菜檔經營的長豆角(購進日期:2024-05-24),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174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524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909002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三、東莞市企石領鮮水產品檔經營的黃骨魚(淡水)
東莞市企石領鮮水產品檔經營的黃骨魚(淡水、購進日期:2024-05-24),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148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498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9004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養殖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四、東莞市企石紅兵菜檔經營的小黃姜
東莞市企石紅兵菜檔經營的小黃姜(購進日期:2024-05-23),鉛(以Pb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102.4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452.4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2002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五、東莞市企石基喜蔬菜檔經營的蔥
東莞市企石基喜蔬菜檔經營的蔥(購進日期:2024-05-27),丙環唑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情形,可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258元;3、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50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608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罰〔2024〕310814002號)。
該檔自查分析原因:該批次的食品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該檔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是種植過程中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