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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24〕26號-關于印發《清溪鎮人才安居試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來源: 本網 發布時間: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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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辦公室,各村(社區):

  《清溪鎮人才安居試行辦法(修訂)》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清溪鎮人才安居試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安居服務機制,營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鎮人才安居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人才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條件的本鎮特定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第三條  清溪鎮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鎮人才安居工作。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負責頂尖人才、特色人才、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發人才的范圍界定和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租金減免的審核審批,指導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確定人才住房的供應對象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范圍。

  清溪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人才住房籌集建設、配租配售和運營管理的監管,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清溪鎮國庫支付中心(資產管理中心)辦理人才住房移交手續,會同清溪鎮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清溪分局制定人才住房建設規劃。

  東莞市財政局清溪分局負責審核本鎮人才安居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統籌人才住房收支管理工作,落實人才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

  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清溪分局負責做好人才住房項目用地服務,積極配合協助核查用地情況。

  清溪鎮規劃管理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人才住房項目的選址、規劃方案審查工作;負責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產權登記。

  清溪鎮經濟發展局負責核查相關企業信息,配合開展人才安居政策宣傳工作,配合核準人才住房租金價格、出售價格。

  清溪鎮衛健局、清溪鎮教育管理中心負責對醫療、教育系統人才范圍的界定,配合協助審核。

  東莞市司法局清溪分局負責鎮人才安居政策及相關方案、文件的審查工作。

  清溪鎮國庫支付中心(資產管理中心)負責人才安居住房的資產管理工作。

  清溪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清溪鎮房管所、清溪鎮社會工作事務中心負責開展各自領域內的人才安居政策宣傳工作。

  清溪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負責鎮級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實施、日常維修維護、租金收取等具體運營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負責組織申報,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實物配置、貨幣補貼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人才安居采用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形式。實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貨幣補貼包括向人才提供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綜合補貼、租金優惠等。

  實物配置視房源情況接受申請,貨幣補貼按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和市、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類人才可同時享受廣東省、東莞市與本鎮有關人才安居優惠政策。

  各類人才及其夫妻雙方均符合人才安居條件的,除享受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綜合補貼政策外,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市、鎮人才安居優惠政策。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標準實施人才安居的,不予補差。

  頂尖人才、特色人才、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人才和研發人才在購買商品住房時可享受本鎮戶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 人才安居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含教育部認可的境外高等院校畢業的歸國留學人員),或具有中級技工及以上職業資格且符合市人社局規定的緊缺人才范圍,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符合市人社局規定的短缺人才范圍,或符合我鎮研發人才引進培養條件,且與本鎮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無合同但符合安居對象條件的公職人員以入編卡、社保證明等材料替代)或服務協議的各類人才,以及符合學歷、技能等條件在我鎮創業的人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人才范疇,可納入我鎮人才住房政策適用范圍。

  第七條  經認定評定符合條件的特色人才可向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申請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及享受補貼標準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八條  符合東莞市新引進人才條件的創新人才可根據政策實際向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申請綜合補貼,向清溪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申請租購人才住房。

  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創新人才給予最高30萬元綜合補貼,分5年等額發放;具有副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創新人才給予最高20萬元綜合補貼(不分正副高級的高級職稱按副高級標準執行),分5年等額發放;具有碩士學位的創新人才給予最高6萬元綜合補貼,分3年等額發放;具有中級職稱或上年度在東莞市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且在東莞市限定用人單位工作的創新人才給予最高6萬元綜合補貼,分3年等額發放;具有初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在東莞市限定用人單位工作的創新人才,給予綜合補貼不低于1萬元/人(其中市級“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創新人才不低于2萬元/人),一次性發放。具體數額根據申請當年的人才補貼政策進行。

  第九條  符合申請當年東莞市相關引進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時向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申請緊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進綜合補貼、向清溪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申請租購人才住房。

  第十條  符合我鎮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就業人才可向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或享受市、鎮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每年6000元、最長3年的租金優惠。兩者不能同時享受。具體根據申請當年的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操作。

  第十一條  申請市屬住房租賃企業租金優惠的,由用人單位直接向市申請;申請鎮屬住房租賃企業租金優惠的,向清溪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申請,由清溪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及監管。

  第三章  人才住房籌集建設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需要,清溪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清溪鎮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清溪分局、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東莞市財政局清溪分局、清溪鎮國庫支付中心(資產管理中心)、清溪鎮規劃管理所組織編制鎮人才住房建設規劃,報鎮委鎮政府批準后實施。

  人才住房的規劃布局要與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軌道交通規劃等規劃相對接。充分考慮人才對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的需求,盡可能將人才安居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集建設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ㄒ唬┬鹿玫亟ㄔO。每年新增供應住宅用地中,結合發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設人才住房。新供應用地建設的項目重點布局在房地產市場或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較為滯后的重點產業園區周邊區域。

 ?。ǘ┬鹿玫仨椖颗浣?。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住宅用地原則上應配建不少于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安居房,用于供應人才住房等。對配建安居房提出異議的,需以一事一議的方式報請鎮政府研究后,再報市政府研究。

 ?。ㄈ┏鞘懈马椖颗浣?。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改造方向為住宅用地的,原則上應配建不少于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安居房,用于供應人才住房等用途。對配建安居房提出異議的,需“一事一議”方式報請鎮政府研究后,再報市政府研究;非政府主導的“工改居”類更新單元配建并無償移交人才安居房的,參照無償貢獻公共設施給予一定建筑規模獎勵,建造成本可在單一主體掛牌地價款起始價中計入公共設施成本予以扣減。

 ?。ㄋ模└黝惔媪糠吭幢P活。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為人才住房,改造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為人才住房。

  新供應用地項目和城市更新項目配建的安居房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限價回購。安居房配建的面積比例、建設標準、稅費繳納標準等,應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籌集建設人才住房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單列,不占當年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租賃型人才住房項目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產權型人才住房項目采用公開招拍掛方式供地。

  政府投資籌集建設人才住房項目納入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加快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審批進度。

  政府投資籌集建設人才住房項目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條  社會力量籌集建設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ㄒ唬┳杂杏玫亟ㄔO。企事業單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設或配建人才住房。

 ?。ǘ└黝惔媪糠吭幢P活。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為人才住房,改造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為人才住房。

 ?。ㄈ╂倢俟究赏ㄟ^購買、合作開發等方式取得城市更新“工改M0”中的配套型住宅R0作為人才住房,并按照本辦法社會力量籌集建設人才住房的規定進行配租配售和監管。

  第十六條  社會力量籌集建設的人才住房項目,在符合集約用地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予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并納入綠色通道,加快審批程序。在符合配套用房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在工業用地、科研用地等籌集建設人才住房。

  第十七條  人才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

  第四章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十八條  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重點面向在清溪鎮內工作且符合條件的企事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黨政機關等各方面人才,優先面向頂尖人才、特色人才、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發人才,由符合條件的鎮內用人單位統一向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申請。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凑谧庾」沧赓U住房或享受市、鎮住房租賃企業房源租金優惠;

 ?。ǘ┍救思捌渑渑?、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

 ?。ㄈ┦?、鎮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哂斜炬倯艏?;

 ?。ǘ┤耸聶n案在我市;

 ?。ㄈ┰谖益側毠ぷ鳚M5年;

 ?。ㄋ模┦?、鎮規定的其他條件。

  獲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高級技師或副高級職稱以上的,在符合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租配售。人事檔案在我市,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我鎮以下企業工作的,在符合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租配售。

 ?。ㄒ唬﹪腋咝录夹g企業;

 ?。ǘ┣逑偸屑壉对鲈圏c企業、創新型百強企業和瞪羚企業;

 ?。ㄈ┲攸c扶持的企業;

 ?。ㄋ模┇@得國家、省、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的專家所在企業,清溪鎮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團隊所在企業;

 ?。ㄎ澹┣逑傊攸c園區招引的優質企業和新型研發機構;

 ?。┥弦荒甓仍谖益倖挝幻娣e納稅達到40萬元/畝的企業。

  具體的企業認定工作由清溪鎮經濟發展局牽頭負責,由清溪鎮投資促進中心、東莞市稅務局清溪分局協同配合。

  對其他特殊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條件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九條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實行屬地管理。

  清溪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鎮級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報鎮委鎮政府審定后實施,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其中配租方案由清溪鎮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清溪鎮國庫支付中心(資產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審核;配售方案由清溪鎮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會同東莞市財政局清溪分局、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東莞市司法局清溪分局審核。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原則上以單個項目為單位制定,具體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售金額標準、供應對象條件及對象所屬企事業單位范圍、申請流程等內容。

  人才安居房租金、維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在清溪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設立人才安居房維修(護)專項經費,用于人才安居房日常維修維護。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籌集建設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原則:

 ?。ㄒ唬┳赓U型人才住房單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租金標準應不高于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實行定期動態調整。

 ?。ǘ┊a權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實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滿5年,可按不高于約定時點市場價60%的價格購買并登記產權。對我鎮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配售條件和價格以一事一議方式報鎮委鎮政府研究。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原則上不可轉讓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原購買價格回購。符合轉讓交易條件的產權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優先購買權,并可另行安排給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籌集建設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經鎮政府審定后實施,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配租配售期間,需確保申請人在我鎮企業任職工作,并提供相應社保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與鎮人才住房運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進行配租配售的,由鎮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終止人才住房優惠政策,并追繳已享受的人才住房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申請人隱瞞、虛報相關信息,申請人才安居的,駁回其人才安居申請;已享受人才安居待遇的,終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繳已享受的人才安居優惠待遇,納入誠信黑名單,3年內不得享受我鎮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住房是指配租配售給人才的政策性住房。租賃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產權型人才住房實行先租后售,滿足有關規定的,允許其上市交易。

  本辦法所稱“特色人才”的范圍,根據申請當年東莞市實施的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創新人才”的范圍,根據申請當年市相關創新人才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研發人才”的范圍,根據申請當年市相關研發人才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鎮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是指我鎮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或與我鎮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籌集建設運營,面向社會長期出租且受政府監管的房源。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清溪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清溪鎮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溪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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