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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清溪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管理辦法》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清溪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我鎮中小微外貿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各鎮街(園區)出臺支持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6〕658號),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溪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是指在省財政和市財政對“小微企業專項”及“中型企業專項(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給予90%保費資助的基礎上,由鎮財政配套余下10%保費資助的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
第三條配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_透明。配套資金使用必須公開透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ǘ┮龑?。配套資金的使用必須充分發揮引導和激勵作用,帶動產業高級化,打造創新型經濟強鎮。
?。ㄈ┘訌姳O督。確保配套資金的使用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鎮商務局按照市商務局每年制定的各鎮(園區)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的任務目標,負責提出配套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制定和公布年度配套資金申報指南,檢查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和完成績效評價。鎮財政分局負責審核配套資金年度預算建議,撥付配套資金,檢查監督配套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配套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負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企業須是在我鎮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鎮稅務部門納稅、并按規定向省市財政申報“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保費資助的企業。
第七條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套資金不予資助: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2.因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的;
3.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4.根據《關于印發<東莞市財政資助(補貼)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的通知》(東財〔2016〕83號)規定不應予以資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對出口企業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購買“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的保險費,鎮財政按保險費的10%給予支持,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墊付并統一向鎮商務局提出資金申請,投保企業無須申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須在收到投保企業蓋章文件后一個工作日內登錄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在“中小微出口企業信用保險管理(保險公司專用)”頁面,報備投保企業信息。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鎮商務局每年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申報資料由保險公司統一匯總并上報鎮商務局。同一企業每年度只能申請一次,鎮財政不重復給予資助。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企業蓋章文件后應及時向鎮商務局報備投保企業信息,防止項目重復申報。如有重復申報的項目,應以保險公司在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的報備信息為準。
第十條項目評審和公示:
1.鎮商務局負責審核和組織評審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資助申請,擬定項目資助計劃。
2.經審定的資助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及項目,由鎮商務局會同鎮財政分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3.在公示期間對項目或申報單位有異議的,由鎮商務局與鎮財政分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采取獎勵的資助方式。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向鎮商務局提出申請資助或獎勵,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鎮財政不重復給予資助或獎勵。
第十三條鎮財政分局根據已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按撥付程序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收到項目資助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鎮商務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鎮財政分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鎮商務局根據《清溪鎮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7〕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鎮財政分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十七條各單位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務院令第588號)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申請資助有關規定:
1.申報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并予通報,三年內取消其申請資助的資格;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2.申報單位需建立申報資料嚴格審核機制。申報資料需由申報單位就職的現任工作人員報送,申報人員需同時出示身份證及工作證。
3.嚴格項目的費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資助范圍的項目,費用支出超過1萬元的,須通過單位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不予納入資助的范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鎮商務局和鎮財政分局負責解釋并落實相關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