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3號),涉及我鎮2家經營主體?,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清溪彭浩魚檔售賣的生魚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彭浩魚檔售賣的“生魚”(購進日期:2023年05月30日)產品,孔雀石綠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彭浩魚檔經營禁止使用藥品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160720014號)。
?。ㄈ┰蚺挪榍闆r: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該店采購、銷售的生魚量較少,作為零售商也沒有必要在上述生魚中使用任何藥品,所以導致上述生魚的孔雀石綠項目不合格是在養殖環節造成的。
二、東莞市清溪飯局餐廳加工的味椒小木耳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飯局餐廳加工的“味椒小木耳”(加工日期:2023年06月12日)產品,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飯局餐廳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立即張貼召回公告,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報告》。此外,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涉案“味椒小木耳”數量少,我局也未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60728073號)。
?。ㄈ┰蚺挪榍闆r: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該店生產銷售的味椒小木耳較少,因制作不當,所以導致上述味椒小木耳的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合格。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