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3號),涉及我鎮2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清溪泰佳百貨商場銷售的豇豆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泰佳百貨商場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2021年10月30日)產品,“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泰佳百貨商場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在得知涉案“豇豆”(購進日期:2021年10月29日)抽樣檢驗不合格后,立即張貼召回公告,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報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對涉案“豇豆”的相關投訴舉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我局對當事人進行如下處罰:
1.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陸拾零伍角肆分(¥160.54);
3.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仟元(¥1000)的罰款。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壹佰陸拾零伍角肆分(¥1160.54)。
?。ㄈ┰蚺挪榧捌髽I整改情況:經過排查,該商場認為由于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肉眼無法看出,其商場采購上述產品有問題。其商場也沒有在上述豇豆中使用農藥,作為零售商沒有必要使用,本商場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應該是豇豆的種植戶在種植過程中造成的。該店承諾今后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二、東莞市清溪好旺家食品商行銷售的黃骨魚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好旺家食品商行銷售的黃骨魚(購進日期:2021年10月05日)產品,“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好旺家食品商行銷售添加藥品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該檔免于處罰。
?。ㄈ┰蚺挪榧捌髽I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黃骨魚”不合格項目是添加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該商行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商行采購的黃骨魚數量少,沒必要對它使用任何藥品,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殖環節或是批發環節違法使用呋喃唑酮所致。該商行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ㄋ模┢渌枰f明的情況:我局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已依法對其供應商進行立案查處。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