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林宵(身份證號碼:512924********5130):
你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間在東莞市清溪鎮劉屋村94號側巷鐵皮屋存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口腔科診療活動的行為,違法所得50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擅自執業活動的藥品、醫療器械一批(詳見附件);2.沒收違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3.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50000.00)。
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現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綜(執二)罰告字﹝2024﹞第013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你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可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上述行政處罰到東莞市清溪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地址:東莞市清溪鎮清鳳路96號三樓311室)提出陳述、申辯,也可以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的申請,逾期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特此公告
聯系人:倪曉華、殷月興 聯系電話:15625516859
附件:擬罰沒物品清單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擬罰沒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