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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跨境電商新業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 東莞政府網 發布時間: 2021-11-23

各鎮街(園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東莞市跨境電商新業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東莞市跨境電商新業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東莞市商務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東莞市跨境電商新業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廣跨境電商B2B業務及跨境電商保稅進口展銷業務,進一步擴大我市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推進跨境電商綜試區高質量、高水平建設,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境電商B2B業務”是指“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包括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和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本辦法所稱“跨境電商保稅進口展銷業務”具體模式是指“實體店展示+線上下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寄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_透明。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公開透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ǘ┮龑?。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充分發揮引導和激勵作用,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推動全市商務穩定高質量發展。

 ?。ㄈ┘訌姳O督。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監督。

  第四條 申請支持、獎勵的企業(單位)須是在我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守法誠信經營的企業和機構,以及符合本辦法和相應資金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五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ㄒ唬┰谏陥筮^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ǘ┻`反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ㄈ┍幌嚓P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ㄋ模└鶕臼胸斦m椯Y金不予資助政策規定不應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資金使用等負責。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商務局負責制定、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報資金預算,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資金實施與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項目資金結轉申請,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當年申報資金超出年度預算總金額時,以預算余額按比例進行支持。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管理、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落實跨年度支出項目資金結轉;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九條  各鎮街(園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內企業的資金申報發動工作,協助市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宣傳,推動符合條件企業申報專項資金;負責協助市商務局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跟蹤管理、驗收認定和績效自評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獎勵政策

  第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跨境電商B2B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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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應用跨境電商平臺進行線上銷售,自主申報或使用經市商務局認可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相關服務申報跨境電商B2B業務的東莞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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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當年納入統計的跨境電商B2B實際經營規模折合人民幣超過400萬元,予以2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超過850萬元的,予以5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超過1500萬元的,予以10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超過3000萬元的,予以20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如當年企業申報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預算限額,則按比例折算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開展跨境電商保稅進口展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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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東莞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外設立跨境電商展銷實體店的東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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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展銷面積達1000平方米及以上 且納入我市統計的年度跨境電商進口額達到500萬元(以海關數據為準)及以上的,按每100萬元跨境電商進口額獎勵1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家跨境電商保稅進口展銷實體店每年資助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專項資金,每年可根據需要對申報指南進行修訂。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審核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支持申請,擬定項目支持計劃。經審定的支持項目,通過市商務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自然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及項目,經批準同意后,由市商務局撥付。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支持或獎勵,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市財政不重復給予支持或獎勵。

  第十五條 單位收到項目支持資金后,按照現行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撤銷支持項目、追繳項目支持資金和5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申請支持應符合如下規定:

 ?。ㄒ唬┥陥髥挝簧陥髮m椯Y金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五年內取消其申請支持的資格;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ǘ┥陥髥挝恍杞⑸陥筚Y料審核機制。申報資料需由申報單位現任工作人員報送。

 ?。ㄈ┥陥髥挝粦哂薪∪呢攧罩贫?,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ㄋ模﹪栏耥椖抠M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費用支出超過1萬元的(含1萬元),須通過單位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以及資助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項目,不予納入支持范圍。

 ?。ㄎ澹┴斦~撥款的事業單位不納入支持范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我市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報單位擇優申請,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適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發生的項目。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由市商務局負責修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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