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陽光網8月18日訊為貫徹落實《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等文件要求,深化境內外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引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規范有序發展,8月13日,經東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東莞市金融工作局印發《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在東莞正式落地。
拓展外資招引渠道,賦能新興產業發展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是指由境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為投資者的利益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活動的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投資的重要渠道。當前,東莞處在萬億GDP、千萬人口城市新起點上,正推動共建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統籌規劃建設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力爭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先進制造業中心?!稌盒修k法》的出臺,將吸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股權投資企業在本地集聚,對利用境外資金促進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促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放寬準入門檻條件,組織架構更為靈活
《暫行辦法》包括總則、試點條件、試點運作、試點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二條內容,對我市QFLP制度的準入門檻、組織架構、工作機制、投資范圍、后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根據QFLP試點工作發展趨勢和現行監管實務,秉持內外資一視同仁國民待遇原則,一是放寬準入門檻條件,除應符合國家外商投資和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要求,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不額外設定注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出資期限等限制;二是拓展投資范圍,允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許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范圍和標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權及上市公司定增、協議轉讓等一級半市場交易等,并且允許以FOF(母基金)模式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三是采取靈活的組織架構,除傳統的“外資管外資”模式,允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即允許“外資管內資”和“內資管外資”模式。
建立聯合會商機制,促進資本要素集聚
申請試點資格應向各園區、鎮街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經各園區、鎮街初審符合試點條件的,提交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組織認定。東莞市金融工作局將與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市投資促進局等部門建立試點工作聯合會商機制,負責試點業務準入審批、額度備案和日常監管等。
對落戶東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可同等享受我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獎勵政策,其中,對落戶我市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給予最高1000萬的落戶獎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自用辦公用房可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租金補貼。對符合我市特色人才認定標準和產業創新人才獎勵政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人員,可按相關規定享受納稅獎勵、人才落戶、住房醫療補助、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優惠政策。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8月13日
《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等文件要求,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促進我市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吸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我市集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為投資者的利益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是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組織形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
第三條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市投資促進局等單位建立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聯合會商機制,負責試點業務準入審批、額度備案和日常監管。各有關單位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工作聯系部門設在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接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申請并組織審定及其他日常事務工作;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負責本辦法所涉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等事宜;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活動安全審查相關工作;市商務局負責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相關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登記等工作;聯合會商機制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推進本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相關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五條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地應當在東莞。
第六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為私募機構,發起設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第七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境外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八條申請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應向各園區、鎮街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經各園區、鎮街金融工作部門初審符合試點條件的,提交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組織認定。
企業經認定符合試點條件的,憑試點資格文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照商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信息報告相關手續。屬于創業投資企業的,還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完成創業投資企業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字樣,并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于試點企業的命名要求。未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加注上述字樣。
第十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從事下列業務:
?。ㄒ唬┌l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ǘ┦芡泄芾砉蓹嗤顿Y企業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ㄈ┕蓹嗤顿Y咨詢;
?。ㄋ模┙泴徟虻怯洐C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境內開展下列業務:
?。ㄒ唬┩顿Y非上市公司股權;
?。ǘ┩顿Y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
?。ㄈ┛勺鳛樯鲜泄驹蓶|參與配股;
?。ㄋ模樗顿Y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ㄎ澹┲袊C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基金業協會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不得進行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參與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鼓勵所投資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于實體經濟企業。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信息報送等事宜。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相關要求辦理托管。
第十六條試點企業可采取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減資和解散清算。
第四章 試點管理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取得試點資格后12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并成立首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在 6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手續。未及時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的,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可取消其認定資格、對外公示,并責令其在9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未在上述期限內辦理登記、備案的,可向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市金融工作局)提交延期申請,經認定可適當延期。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持續合法合規運營,所在園區、鎮(街)政府(管委)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履行審慎審查和風險防控義務,督促并引導企業規范運作。
第十九條市金融工作局加強與廣東證監局的溝通聯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打擊以股權投資、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