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恩徒:
你違反了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無法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東城綜強催字〔2023〕第16 -0036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缎姓娭茍绦写吒鏁穬热萑缦拢?/p>
一、經查,你(單位)2023年7月4日因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為被執法人員查處。本執法機關于2024年2月9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字〔2023〕第16 -0036號),要求你(單位)于2024年2月24日前憑《東莞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繳款識別碼:44190023000006005876)將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元繳納至指定銀行,逾期未繳納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金(現累計加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
二、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催告如下:
1.請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