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恩徒:
因你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因無法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字〔2023〕第16 -0036號)以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90023000005821150)。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經調查,你分別于2023年3月1日以及2023年6月7日在東莞市清溪鎮因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被執法人員查獲。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132,你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處罰裁量檔次,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自收到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日內憑《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