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恩徒:
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與郵寄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城綜強措字〔2023〕第16-0036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單位)2023年6月07日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本機關決定對你用于經營的二聯收據、微信、支付寶收款碼及在住所地發現的30個不同規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城綜強措字〔2023〕第16-0036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可以對公告送達的文書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公告送達的文書不服,可以在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