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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公告(陳恩徒、徐業祥及東莞市祥旭宏商貿有限公司)

來源: 本網 發布時間: 2023-09-07

陳恩徒、徐業祥及東莞市祥旭宏商貿有限公司:

  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與郵寄送達《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城綜強措字〔2023〕第16-0036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單位)2023年3月1日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名下的或實際控制的廂式貨車(車牌號:粵S SPZ014)及車上發現及臨時存放地(東莞市清溪鎮居民連屋村巷65號房屋)的共計60個不同規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城綜強措字〔2023〕第16-0036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可以對公告送達的文書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公告送達的文書不服,可以在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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