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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東莞市尚境空間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294家企業批量吊銷的公告送達

  • 發布時間: 2024-07-30 10:21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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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東莞市尚境空間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294家企業批量吊銷案”中的企業(詳見附件:企業清單)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經查明,當事人未申報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在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或因沒有開展生產經營或者自行停止導致的經營收入為零的行為,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0﹞4號)規定“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之情形,構成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批量吊銷企業清單,證明當事人的主體信息;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圖片、《公告》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的送達圖片,證明我局依法檢查的情況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證據三:經營異常名錄的截圖和稅務部門的復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我局于2024年03月22日郵寄送達及2024年05月14日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當事人構成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定額處罰,無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請涉案企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送達企業名單.pdf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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