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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061號)

  • 發布時間: 2024-11-04 16:09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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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7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兩個單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棗干

(一)東莞市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棗干(銷售日期:2024-04-21)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東莞市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棗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主動采取召回措施,案貨值金額較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棗干的行為減輕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及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應給予警告處罰,無自由裁量權。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棗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佰捌拾元(¥480),罰款人民幣伍佰元(¥500)。 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當事人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綜上,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佰捌拾元(¥480);三、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玖佰捌拾元(¥98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01104020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對棗干的進貨查驗情況進行了自查,當事人經營銷售的棗干雖然沒有按照相關要求查驗檢驗合格報告,但已查驗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和索要進貨票據單據。且當事人是進貨銷售的終端零售商,進貨后是直接銷售的,沒有添加任何非法物質。二氧化硫應該是生產者在生產制作過程中添加導致的。因此,《檢驗報告》中顯示當事人經營銷售的“棗干”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要求不是當事人造成,應該是在生產源頭造成。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無。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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