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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054號)

  • 發布時間: 2024-09-12 17:42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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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2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企業兩個單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南城永超魚檔的泥鰍

(一)東莞市南城永超魚檔銷售的泥鰍(銷售日期:2024-05-08)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泥鰍,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钡囊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泥鰍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該案貨值金額較少,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至案件調查終結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泥鰍而造成身體傷害的報告,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減輕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應給予警告處罰,無自由裁量權。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泥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理。結合本案事實和裁量,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叁佰元(¥300)、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拾元(¥90)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綜上,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拾元(¥90);三、罰款人民幣叁佰元(¥3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叁佰玖拾元(¥39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00827020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檔對泥鰍采購的進貨查驗情況進行了自查,該檔經營銷售的泥鰍有保存進貨票據小票。而且該檔是進貨銷售的終端零售商,而且是供貨商送貨過來給該檔的,該檔不存在也沒必要添加任何非法物質。而恩諾沙星應該是一種獸藥,應該是泥鰍在生長養殖環節中吸收的。因此,《檢驗報告》中顯示該檔經營銷售的泥鰍檢出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要求,不是該檔造成,應該是在養殖源頭造成。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無。

二、東莞市南城孫騎磐百貨店的四季豆

(一)東莞市南城孫騎磐百貨店銷售的四季豆(銷售日期:2024-05-23)產品,乙酰甲胺磷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四季豆,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結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擬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4〕200819020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對四季豆采購的進貨查驗情況進行了自查,該檔經營銷售的“四季豆”雖然沒有按照相關要求查驗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和索要進貨票據單據。但是該檔是進貨銷售的終端零售商,而且該檔進貨后是直接銷售的,當天進貨當天銷售,該檔不存在也沒必要添加任何非法物質。因此,《檢驗報告》中顯示該檔經營銷售的“四季豆”檢出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要求,不是該檔造成,應該是在種植源頭造成。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無。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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