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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042號)

  • 發布時間: 2024-08-21 11:32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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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南城億萬佳糧油批發商行經營的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

(一)東莞市南城億萬佳糧油批發商行經營的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購進日期:2024年04月27日)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南城億萬佳糧油批發商行經營抽檢不合格的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另查明,該商行在銷售涉案批次“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時,未在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其行為構成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合格證明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無自由裁量情況。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商行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對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購進日期:2024年04月27日)進行了自查,采購渠道都是在正規合法并有營業執照的經營主體中購進的,在采購過程中都索取供應商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及檢驗合格報告,購進后就直接銷售了,無法在“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添加任何物質,也沒必要做這些非法添加,問題應該出自種植過程。該商行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已及時在店面張貼《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本商行尚未收到顧客相關的召回及食用“無硫淮山(蔬菜干制品)”出現不良情況的反饋。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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