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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041號)

  • 發布時間: 2024-08-21 09:00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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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南城好鄰居米店經營大肉姜

(一)東莞市南城好鄰居米店經營的大肉姜(購進日期:2024年05月08日)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南城好鄰居米店經營抽檢不合格的大肉姜,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另查明,該店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并未能提供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信息,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構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檢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相關情況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收到抽檢結果后立即啟動召回,銷售數量較少,截至目前為止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批次食用農產品所造成的人身損傷或財產損失的報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币约暗谝话俣鶙l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無自由裁量。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了自查,大肉姜在采購后就直接銷售了,該店無法在山藥里添加任何物質,問題應該出自種植環節。該店已停止再向供應商采購相關產品,同時將落實好食品進貨查驗管理,確保所有產品可溯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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