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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034號)

  • 發布時間: 2024-08-06 09:11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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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5號、36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兩個單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南城天富豆芽店的豆芽

(一)東莞市南城天富豆芽店銷售的:綠豆芽(銷售日期:2024-05-08)產品,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黃豆芽(銷售日期:2024-05-08)產品,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東莞市南城天富豆芽店擅自變更經營地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芽,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钡囊幎?。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較少,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并進行整改,至案件調查終結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了豆芽而造成危害的報告,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芽的行為減輕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應給予警告處罰,無自由裁量權。當事人擅自變更經營地址,應給予責令改正,無自由裁量權。當事人擅自變更經營地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钡囊幎?,責令當事人限期30天內改正。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芽,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裁量,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肆拾元(¥240)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钡囊幎?,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钡囊幎?,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肆拾元(¥240);三、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貳佰肆拾元(¥124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008020202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是進貨銷售的終端零售商,進貨后是直接銷售的,當天進貨當天銷售,不存在也沒必要添加任何非法物質。而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6-芐基腺嘌呤(6-BA)應該是添加于植物生長培養來的,應該是生產者在“綠豆芽和“黃豆芽”種植過程中添加使用導致的。因此,《檢驗報告》中顯示當事人經營銷售的“綠豆芽”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要求和“黃豆芽”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要求,不是當事人造成,應該是在種植源頭造成。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無。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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