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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029號)

  • 發布時間: 2024-07-03 16:07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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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南城邱興食品店經營的“琥珀核桃仁”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南城邱興食品店銷售的“食用馬鈴薯淀粉”(生產日期為2023年11月2日)檢出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 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南城邱興食品店經營不合格的食用馬鈴薯淀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食品食用馬鈴薯淀粉(生產日期:2023年11月2日,生產者名稱:廣州明譽食品發展有限公司)15袋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007030302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認為該批次食用馬鈴薯淀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標準進行銷售儲存,銷售貨架、倉庫溫度、濕度都符合規定,因此霉菌和酵母項目不合格應該是在運輸過程造成的, 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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