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核發

  • 發布時間: 2022-12-06 15:26
  •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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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核發


二、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核發

日常用語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承諾辦結時限

(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

1 0(工作日)

到辦事現場次數

0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

辦件類型

即辦件

是否告知承諾制

實施主體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莞市知識產權局)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在線預約地址

點擊預約

實施編碼

11441900MB2C90127M3440125010001

業務辦理項編碼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快遞申請,網上辦理

基本編碼

440125010001

聯辦機構

事項版本

34

實施主體編碼

11441900MB2C90127M

網辦深度

IV

委托部門


三、受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辦理流程

1.收件

辦理結果: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4.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5.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審批標準: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2.受理

辦理結果:1.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3.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標準: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3.審查

辦理結果: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審批標準:1.該未開放檔案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2.該未開放檔案是否涉及《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本機關將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上時限不包括特殊程序(現場核查)所需的10個工作日和申請單位補正材料所需的時間】對該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決定

辦理結果:1.申請符合國家未開放檔案利用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2.申請不符合國家未開放檔案利用規定的,不準予行政許可。

審批標準: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5.制證

辦理結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電子證照

送達方式: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數據推送、電子證照


6.送達

辦理結果:1.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2.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方式: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電子證照


五、申請材料

1.《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備注:負責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無需提交復印件

3.所生產食品的工藝流程圖及生產場所平面圖(原件,1份)

備注:需要詳細注明工藝流程。

4.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備注:核對原件,無需提交復印件;無委托無需提供。

5.委托書(原件,1份)

備注:無委托則不用提交;申請人可用A4紙自行編寫委托書,亦可參照范本填寫


六、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特別程序說明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發證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被公示的申請人和食品小作坊有異議的,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對于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異議不成立或者無異議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一款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新申辦食品小作坊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第九條 第一款 經現場核查,生產加工條件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證前采用政務信息網、公告欄張貼等一種或者多種形式將擬發證食品小作坊相關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內容與擬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信息一致,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八、辦理窗口

辦理地點:東莞市南城街道東駿路22號宏圖科技中心3號樓南城政務服務中心

辦公電話:0769-22414149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1、乘坐18、x2、x7、x8路公交車到“南城體育公園南”公交站;2、自行駕車前往的,可導航至“南城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九、設定依據

1.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此文非主動公開)(粵市監規字〔2022〕7號)第二條第二款

2.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十、權利與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救濟投訴權。有權就不服行政審批機構實施的本項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行政審批機構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控告。獲得許可權。有權依據本辦事指南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并在符合相關審批條件、標準的情況下獲得許可的權利。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構了解本辦事指南相關情況。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補正材料義務。有義務及時補送行政審批機構依法要求的補正材料。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提出真實材料義務。有義務按照本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規定形式并確保真實有效的材料。


十一、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東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東莞市莞城街道東城西路189號東莞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樓行政復議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科

電話:0769-22831359

網址:http://www.sangco.com.cn/


行政訴訟

部門: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宏圖路66號

電話:0769-86101029

網址:http://dyfy.dg.gov.cn


相關材料下載: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docx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示范文本.docx

居民身份證模板.zip

授權委托書.doc

申請人承諾書(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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