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洪梅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我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02號),涉及我鎮2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洪梅紅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檢出“倍硫磷”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紅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產品(進貨日期:2023-10-27)“倍硫磷”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紅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產品(進貨日期:2023-10-27)“倍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經營食品數量較少,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幅度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元(¥20.00),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罰款,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40126004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存儲和銷售該批次“豆角”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該批次“豆角”,所以認為該批次“豆角”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豆角”種植戶為快速控制蟲害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采摘間隔期規定,致使上市銷售的產品中殘留量超標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二、東莞市洪梅勝云蔬菜檔銷售的“姜”檢出“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勝云蔬菜檔銷售的“姜”產品(進貨日期:2023-10-27)“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勝云蔬菜檔銷售的“姜”產品(進貨日期:2023-10-27)“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且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向供貨商索取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未造成社會影響,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存儲和銷售該批次“姜”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所以認為該批次“姜”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姜”種植戶為快速控制蟲害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采摘間隔期規定,致使上市銷售的產品中殘留量超標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