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5號),涉及我鎮2家經營企業,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銷售的“烏雞”產品和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銷售的“壓榨花生油”產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銷售的“烏雞”產品(購進日期:2023-08-10)“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銷售的“烏雞”產品(購進日期:2023-08-10)“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銷售的“烏雞”產品(購進日期:2023-08-10)“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且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向進貨商索取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對其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在購買、存儲和銷售該批次“烏雞”,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該批次“烏雞”,所以認為該批次“烏雞”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養殖戶在養殖過程中為快速控制疫病,違規加大用藥量;也可能是養殖戶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使產品上市銷售時殘留超標,而不是東莞市洪梅劉記活雞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分別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銷售的“壓榨花生油”產品(生產日期:2023-06-25)“過氧化值”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銷售的“壓榨花生油”產品(生產日期:2023-06-25)“過氧化值”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銷售的“壓榨花生油”產品(生產日期:2023-06-25)“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作出行政處罰,本局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但依法沒收當事人經營的同一批次3.5千克壓榨花生油(生產日期:2023-06-25)。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在購買、存儲和銷售該批次“壓榨花生油”,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該批次“壓榨花生油”,所以認為該批次“壓榨花生油”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油脂精煉不到位造成壓榨花生油的過氧化值不合格,而不是東莞市洪梅永發糧油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分別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