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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洪梅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 2023-03-02 18:22
  • 來源: 中國東莞洪梅街道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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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洪梅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我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01號),涉及我鎮7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洪梅來再來超市銷售的“客家黃酒檢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來再來超市銷售的“客家黃酒”產品(進貨日期:2022-06-15)“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來再來超市銷售的“客家黃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客家黃酒”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對當事人經營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罰款,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處以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罰款,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2] 241216089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存儲和銷售該批次“客家黃酒”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該批次“客家黃酒”,所以認為該批次“客家黃酒”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客家黃酒”生產環節過程中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二、東莞市洪梅德碧熟食店銷售的“海絲帶、“蓮藕片”檢出菌落總數、大腸埃希氏菌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德碧熟食店銷售的“海絲帶”、“蓮藕片”產品(加工日期:2022-10-26)“菌落總數、大腸埃希氏菌”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德碧熟食店銷售的“海絲帶”、“蓮藕片”檢出“菌落總數、大腸埃希氏菌”項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預包裝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海絲帶”、“蓮藕片”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佰伍拾陸元(¥456.00元),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3] 240202004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存儲和銷售該批次“海絲帶”、“蓮藕片”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所以認為該批次“海絲帶”、“蓮藕片”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制造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達不到要求所致。

       三、東莞市洪梅鴻源洞餐飲店消毒的復用餐飲具(碗)檢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規定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鴻源洞餐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碗)(消毒日期:2022-10-27)產品,檢出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鴻源洞餐飲店未按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其整改,并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復用餐飲具(碗)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消毒柜消毒時間短,未達到消毒效果導致的。

       四、東莞市洪梅紅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檢出三唑磷”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紅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產品(進貨日期:2022-10-22)“三唑磷”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紅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檢出“三唑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豆角”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伍元(¥25.00元),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罰款,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3] 240221006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存儲和銷售該批次“豆角”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該批次“豆角”,所以認為該批次“豆角”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豆角”種植過程中不規范使用農藥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在儲存、銷售過程中添加“三唑磷”導致的。

       五、東莞市洪梅勝云蔬菜檔銷售的“檢出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勝云蔬菜檔銷售的“姜”產品(進貨日期:2022-10-22)“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勝云蔬菜檔銷售的“姜”檢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姜”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陸拾元(¥60.00元),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罰款,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為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3] 240221008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存儲和銷售該批次“姜”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所以認為該批次“姜”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姜”種植過程中為控制蟲害加大用藥量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六、東莞市洪梅蘇珊蔬菜檔銷售的“檢出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蘇珊蔬菜檔銷售的“姜”產品(進貨日期:2022-10-22)“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蘇珊蔬菜檔銷售的“姜”檢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姜”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柒拾捌元(¥78.00元),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罰款,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為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3] 24022100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存儲和銷售該批次“姜”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所以認為該批次“姜”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姜”種植過程中為控制蟲害加大用藥量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七、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檔銷售的“小黃姜檢出鉛(以Pb計”項目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檔銷售的“小黃姜”產品(進貨日期:2022-10-22)“鉛(以Pb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檔銷售的“小黃姜”檢出“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向供應商索取了相關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 240217003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經營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存儲和銷售該批次“姜”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所以認為該批次“小黃姜”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小黃姜”種植過程中對環境中鉛元素的富集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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