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2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企業,東莞市洪梅瑞勇花生油商店銷售的“花生油”產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瑞勇花生油商店銷售的“花生油”產品(進貨日期:2022-09-16)“過氧化值”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瑞勇花生油商店經營的“花生油”“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花生油”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捌拾捌元(¥588元),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3] 241220094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在購買、存儲和銷售該批次“花生油”時嚴格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儲存該批次“花生油”,所以認為該批次“花生油”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花生油”生產環節或運輸環節等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分別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