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7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企業,東莞市洪梅紅姐魚檔經營的“泥猛魚”產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洪梅紅姐魚檔經營的“泥猛魚”(購進日期:2022年3月24日),“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洪梅紅姐魚檔經營的“泥猛魚”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泥猛魚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減輕處罰,具體處罰如下:一、沒收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陸拾陸元肆角(¥166.4元),上繳國庫;二、對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行為處以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罰款,上繳國庫;三、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在購買、存儲和銷售該批次“泥猛魚”時沒有添加呋喃唑酮代謝物,所以認為該批次“泥猛魚”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或運輸等環節違法使用呋喃唑酮代謝物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分別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