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和平副食店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1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洪梅和平副食店銷售的雞蛋
(一)東莞市洪梅和平副食店銷售的雞蛋,氟苯尼考檢測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銷售雞蛋氟苯尼考項目抽檢不合格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資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資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貨值較少,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亦未發現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產品是母雞食用含有氟苯考尼成分飼料,母雞產蛋帶有氟苯考尼,氟苯考尼項目不合格是食品供貨商的問題導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