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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5:01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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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東莞市橫瀝鑫恒發化工貿易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900L73594826C)
地址:東莞市橫瀝鎮恒泉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勝清
職務:經理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 年4 月10 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橫瀝分局執法人員到東莞市橫瀝鑫恒發化工貿易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貿易部在門店內儲存開油水(15Kg/桶,共 32 桶)、環己酮(15Kg/桶,共12 桶)和天那水(608A)(160Kg/桶,共3 桶)等危險化學品,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1.東莞市橫瀝鑫恒發化工貿易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2.《現場檢查記錄》(編號:(東橫瀝)應急現記〔2024〕執法股-15 號),現場拍攝的照片;3.《查封扣押決定書》;4.負責人黃勝清的《調查詢問筆錄》;5.負責人黃勝清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6.《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分類報告》等證據材料。
以上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參照《東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110 項第1 檔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58000 元(伍萬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市財政罰款專賬,賬號市財政罰款專賬。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橫瀝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