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配置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職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度考核標準,通過預算控制、產權監管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后備隊伍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組織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市直管中央、省屬企業黨組織黨的建設。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進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并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獎懲。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作用機制,完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和約束制度。履行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監管職責,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收入分配改革指導意見。

  五、承擔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統籌協調職責、指導服務市屬國有企業改革。依法指導園區國有企業、鎮(街道)屬企業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研究編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規劃,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根據監管清單,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改制、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八、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建立國資產權交易監管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梁燕

  單位名稱:東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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